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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9-07-23點擊數:419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開展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令第38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指南>的通知》(環辦科技〔20185號 )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粵經信規字〔20173號),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廢物產生以及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方案,進而選定并實施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工信部門)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部門)分別負責全市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因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由市工信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各區(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工信部門協助市工信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轄區范圍內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和因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工作。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協助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實施的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工作。

第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愿審核與政府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不同行業有序推進,注重實效。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

第七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自愿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廣東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廣東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質包括以下類別:

(一)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和類金屬砷的物質;

(四)《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八條 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自行組織開展為主,不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委托咨詢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九條 清潔生產審核程序:

(一)審核準備。開展培訓和宣傳,成立由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計劃。

(二)預審核。在對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清潔生產審核重點和清潔生產目標。

(三)審核。通過對生產和服務過程的投入產出進行分析,建立物料、水、電、氣等資源生產平衡優化模型,找出物料流失、資源浪費環節和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四)方案的產生和篩選。對物料流失、資源浪費、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進行深入分析,提出若干套清潔生產實施方案,對方案可行性進行初步論證和篩選。

(五)方案的確定。對初步篩選的清潔生產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可行性分析,確定符合企業實際、切實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

(六)方案的實施。實施已確定的清潔生產方案,并核算方案實施后的成效,包括經濟效益及環境效益。

(七)持續清潔生產運行管理機制的建立。

第三章 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條 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須向市工信部門提出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申請,并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相應的技術佐證材料。

委托咨詢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須提交《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十六條中咨詢服務機構需具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一)提供4名以上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規程和節能、節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明,經國家或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師培訓的合格證書及載有社保部門公章的1年以上社保繳交證明材料;

(二)提交至少1名具備節能、環保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的證書;

(三)提供具備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物料平衡測試、能量和水平衡測試的基本檢測分析器具、設備或手段的證明材料。

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須提交《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十六條中企業需具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一)提供4名以上負責本單位能源管理、環境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人員上崗培訓合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

(二)提供4名以上經國家或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師培訓的合格證書;

(三)清潔生產審核項目須由1名具備高級職稱的企業人員或外聘人員負責,并須提供項目負責人高級職稱證書。

第十一條 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同時登錄“廣東省清潔生產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www.gdqjsc.com)注冊并填報相關信息及上傳所需材料,程序如下:

(一)填寫審核計劃。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完成“服務平臺”注冊,登錄平臺填寫審核計劃、咨詢服務機構、審核啟動及完成時間等相關信息。

(二)提交驗收申請。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后,填寫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表第一稿(送審稿),并上傳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送審稿)。

(三)提交材料。待完成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后,修改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填寫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表第二稿(最終稿),并上傳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最終稿)。

(四)材料審核。市工信部門審核企業在“服務平臺”遞交的材料,上傳專家意見,并發布審核結果。

第十二條 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驗收分為省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和市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實行自行申報、分級驗收、屬地管理、專家評審的組織原則。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進行現場驗收時,咨詢服務機構須安排至少1名項目審核咨詢人員參與驗收,以便在驗收時做相應解釋。

(一)市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符合驗收申請條件的企業申請深圳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將所需的材料提交市工信部門,由市工信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市生態環境部門有關企業近三年污染物排放等環保達標情況。若無超標排污被行政處罰記錄,再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

(二)省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通過市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評分為80分或以上,且驗收前一年內無超標超總量排污、能耗超限額情況的企業,且審核效果顯著的企業,如企業自愿,市工信部門推薦申請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稱號。

第十三條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程序及主要內容:

(一)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實施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績效后,應登錄“服務平臺”提出驗收申請,并將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表、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提交至市工信部門。

(二)市工信部門對本細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須提供的咨詢服務機構的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市工信部門組織清潔生產專家,開展現場驗收工作。

(三)現場驗收的專家組成員應從國家或地方清潔生產專家庫中選取,由熟悉行業、清潔生產及節能環保的專家組成,且具有高級職稱或十年以上從業經驗的中級職稱,專家組成員不得少于3人。參加驗收的專家如與企業或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服務機構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四)現場驗收程序包括聽取匯報、材料審查、現場檢查、詢問答辯等,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匯報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包括審核過程、實施方案、取得績效、存在問題、持續計劃等。

2.專家組審核、核查企業清潔生產相關材料,包括審核驗收報告、清潔生產實施方案證明材料、環評批復文件、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等。

3.專家組考察企業生產現場,實地檢查清潔生產實施情況,包括方案實施、管理狀況、工藝設備情況、水及能源監測計量設備情況等。

4.專家組詢問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情況,重點審查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的真實性,審核報告的規范性,污染減排、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工業裝備控制、產品和服務等改進效果,環境、經濟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并核實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5.專家組按照《深圳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評分表》進行評分,并形成驗收意見。

第十四條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依據《深圳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評分表》綜合得分達到60分及以上的企業,其驗收結果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不合格:

(一)企業在方案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二)企業污染物排放未達標或污染物排放總量、單位產品能耗超過規定限額的;

(三)企業不符合國家或廣東省制定的生產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達不到相關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三級水平(國內清潔生產一般水平)或同行業基本水平的;

(五)企業在清潔生產審核開始至驗收期間,發生節能環保違法違規行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務;

(六)其他廣東省規定的相關否定內容。


第四章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工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范圍,每年1月底前確定并發布本年度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和評估驗收時限。

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提出初選名單及企業基本情況,報市生態環境部門核定后確定,書面通知企業,同時,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將名單在市相關媒體或者網站上公布。

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區工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提出初選名單,報市工信部門核定后確認,書面通知企業,同時,由市工信部門將名單在市相關媒體或者網站上公布。

第十六條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自行組織開展審核的,應在名單公布后一個月內,將審核計劃、審核組織、人員基本情況及具備自行開展審核條件的證明材料(同本細則第十條第三款)根據本細則第四條職責分工報市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委托咨詢服務機構進行審核的,應在名單公布后一個月內,將與咨詢服務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咨詢服務機構基本情況及其具備開展審核服務條件的證明材料(同本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根據本細則第四條職責分工報市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

第十七條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登陸“服務平臺”注冊和填報相關信息,并在兩個月內啟動清潔生產審核。在一年內,完成本輪清潔生產審核并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根據本細則第四條職責分工報市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

第十八條 重點行業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頻次為:

(一)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含鉛蓄電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五個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防控行業的重點企業,每兩年完成一輪清潔生產審核;

(二)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電解鋁、造船七個產能過剩行業的重點企業,每三年完成一輪清潔生產審核;

(三)《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確定的其他重污染行業的重點企業,每五年開展一輪清潔生產審核。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我市環境污染防治的需要調整相關行業的審核間隔。

第十九條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核時間或需要免除審核義務的,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在審核完成時間截止前3個月以上根據本細則第四條職責分工報市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批準。

無特殊原因拒絕、拖延或沒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或者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逾期不開展審核的企業或一次評估驗收不合格的企業,滾動納入下一輪審核名單。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工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組織清潔生產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

第二十一條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流程:

(一)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實施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績效后,應登陸“服務平臺”提出評估驗收申請,將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表、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提交至市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

(二)根據本細則第四條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組織清潔生產專家或委托相關機構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現場評估驗收。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

(三)評估驗收的專家組成員應從國家或地方清潔生產專家庫中選取,由熟悉行業、清潔生產及節能環保的專家組成,且具有高級職稱或十年以上從業經驗的中級職稱,專家組成員不得少于3人。參加評估驗收的專家如與企業或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服務機構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現場評估驗收程序包括聽取匯報、材料審查、現場檢查、詢問答辯等,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匯報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包括審核過程、實施方案、取得績效、存在問題、持續計劃等。

2.專家組審查、核實企業清潔生產相關材料,包括審核驗收報告、清潔生產方案實施證明資料、環評批復文件、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等。

3.專家組考察企業生產現場,實地檢查清潔生產實施情況,包括方案實施、管理狀況、工藝設備情況、水及能源監測計量設備情況等。

4.專家組詢問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情況,重點審查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的真實性,審核報告的規范性,污染減排、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工業裝備控制、產品和服務等改進效果,環境、經濟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并核實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5.專家組按照《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分表》進行評分,并形成評估驗收意見。

(四)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依據《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評分表》綜合得分達到60分及以上的企業,其驗收結果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不合格:

1.審核完成后,企業未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廣東省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或污染物減排指標;

2.審核完成后,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未能符合限額標準要求;

3. 企業不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生產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產業政策要求;

4.企業在清潔生產審核開始至驗收期間,發生節能環保違法違規行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務;

5.達不到相關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Ⅲ級水平(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或同行業基本水平;

6. 企業在方案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7.納入國家、省或市節能減排規劃、行動方案的企業,未實施有針對性的中/高費方案;

8. 其他廣東省規定的相關否定內容。

(五)通過評估驗收的企業,須在一個月內將修改完善后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封面、扉頁加蓋公章)、修改說明、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表(表內績效數據需根據專家組意見修正)上傳至“服務平臺”。經市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審核通過后,企業可登錄“服務平臺”下載評估驗收意見。“服務平臺”具體操作流程與第三章第十一條相同。

(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結果可作為落后產能界定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具備本細則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咨詢服務機構人員配備要求。

第二十三條 協助企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咨詢服務機構,依據《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令第38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務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備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物料平衡測試、能量和水平衡測試的基本檢測分析器具、設備或手段;

(三)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規程和節能、節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術人員;

(四)擁有掌握清潔生產審核方法并具有清潔生產審核咨詢經驗的技術人員。

第二十四條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或工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跟蹤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審核要求和進度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以及咨詢服務機構應當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六章 獎勵和懲戒

第二十六條 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由各區根據財政政策制定相應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工作,對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且清潔生產方案實施后成效顯著的企業予以激勵。

第二十七條 市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清潔生產項目。

積極組織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計劃,大力支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重點支持節能技術和裝備、節能產品、環境治理技術和裝備、環保材料和藥劑、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等領域的技術創新、產品提升、應用示范,并將有利于清潔生產的技術、產品列入《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

第二十八條 市有關部門要重視技術進步的作用,積極做好先進工藝、技術、產品在清潔生產工作中推廣和應用。

第二十九條 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費用,除政府資助、獎勵資金外,允許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相關費用科目。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內部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成效顯著的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三十條 企業、咨詢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內容、程序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弄虛作假的、提供虛假審核報告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工信部門列入企業環境信用失信名單,并通過深圳信用網、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和市生態環境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并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責令其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清潔生產審核驗收過程中玩忽職守,泄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它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辦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981 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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