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3號)、《關于城市更新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二)》(深規土規〔2017〕3號)和《深圳市土壤環境保護和質量提升工作方案》(深府辦〔2016〕36號),指導、規范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組織編制,由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和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負責解釋,并根據實際管理需求適時修訂。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起草單位:深圳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一、本指引適用于擬開展土地整備、城市更新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
二、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土地開發利用以來曾經作為或現狀為電鍍、線路板、鉛酸蓄電池、制革、印染、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儲運等行業企業用地(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及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危險廢物及污泥處理處置等市政基礎設施用地(以下簡稱環境基礎設施用地)。
三、污染地塊是指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和本指引的技術要求,土壤污染物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或地下水污染物超過有關地下水環境標準且地下水可能存在風險的疑似污染地塊。
四、重點行業企業或環境基礎設施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以及其他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開展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一)擬開展土地整備的地塊
1、土地整備年度計劃確定后,區土地整備部門應向區生態環境部門提供轄區內土地整備年度計劃項目清單及土地整備項目實施范圍圖,書面征求區生態環境部門意見。
2、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土地整備年度計劃項目清單及土地整備項目實施范圍圖,結合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及環境基礎設施日常監管和分布情況,確定土地整備年度計劃項目清單中的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將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書面反饋區土地整備部門。
3、區土地整備部門通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內的土地整備項目實施單位(后簡稱整備實施單位)在編制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前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
4、整備實施單位收到區土地整備部門通知后,應向區生態環境部門提供地塊基礎信息,申請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賬號(以下簡稱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5、區生態環境部門將擬開展土地整備的疑似污染地塊相關信息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為整備實施單位分配污染地塊信息系統賬號,書面通知整備實施單位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并將書面通知抄送區土地整備部門。書面通知參考附件1,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二)擬開展城市更新及用途變更的地塊
1、地塊擬納入城市更新計劃或擬批準用途變更前,城市更新計劃或用途變更申報主體(以下簡稱申報主體)應填寫《建設用地使用現狀及歷史信息表》(附件2),向區城市更新或規劃國土部門申請出具《建設用地基礎信息表》(附件3),自行將《建設用地使用現狀及歷史信息表》和《建設用地基礎信息表》報送至區生態環境部門。
2、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建設用地使用現狀及歷史信息表》和《建設用地基礎信息表》,將擬開展城市更新或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或環境基礎設施用地納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經判斷不屬于疑似污染地塊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確認結果書面函復區城市更新或規劃國土部門。如《建設用地使用現狀及歷史信息表》和《建設用地基礎信息表》提供的信息無法證明地塊自開發利用以來無重點行業企業生產或環境基礎設施運營,則按照保守原則將該地塊列為疑似污染地塊。
3、區生態環境部門將疑似污染地塊相關信息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為申報主體分配污染地塊信息系統賬號,書面通知申報主體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并將書面通知抄送區城市更新或規劃國土部門。書面通知參考附件1,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一)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可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按照本指引第四章的技術要求,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
(二)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按照本指引第七章的要求編制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將初步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無網站的,可為承擔初步調查專業機構的網站)、報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2個月。
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應組織專家對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專家評審意見和經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的修改說明作為報告附件一同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三)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初步調查報告進行審核。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初步調查報告,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在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中下達審核意見,由區生態環境部門退回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進行修改。
(一)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初步調查報告結論,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將疑似污染地塊確認為非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
(二)確認為非污染地塊的,可進入整備入庫環節或城市更新、用途變更審批程序。
(三)確認為污染地塊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將地塊納入污染地塊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同時書面通知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
(一)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可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按照本指引第五章和第六章的技術要求,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
(二)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應按照本指引第七章要求編制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將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無網站的,可為承擔調查評估專業機構的網站)、報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2個月。
(三)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應組織專家對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專家評審意見和經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的修改說明作為報告附件一同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四)市生態環境部門對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核。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由市生態環境部門退回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進行修改。
(五)風險評估結論確認地塊風險水平未超過規劃用途或地塊再開發利用項目可接受風險的,可進入整備入庫環節或城市更新、用途變更審批程序。
(一)風險水平超過規劃用途或地塊再開發利用項目可接受風險的土地整備、城市更新或用途變更項目,應結合規劃用途或項目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
(二)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在開展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前,按照國家、省、市相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編制風險管控方案或治理修復方案。
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將風險管控方案或治理修復方案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將風險管控方案或治理修復方案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無網站的,可為承擔方案編制專業機構的網站)、報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2個月。
(三)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應組織專家對風險管控方案或治理修復方案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專家評審意見和經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的修改說明作為方案附件一同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四)應開展治理修復的土地整備項目,在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執行階段開展治理修復,治理修復完成后區土地整備部門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修復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認為治理修復效果符合相應規劃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方可進入整備入庫環節。
(五)應開展治理修復的城市更新項目,區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在計劃公告中明確“城市更新計劃實施主體應當完成治理修復方案確定的治理修復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修復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認為治理修復效果符合相應規劃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方可進入用地審批程序”。對于已列入城市更新計劃、擬申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項目,上述內容應當在規劃批準文件中明確。
(六)應開展治理修復的用途變更項目,申報主體應當完成治理修復方案確定的治理修復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修復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認為治理修復效果符合用途變更后項目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方可進入用地審批程序。
圖1深圳市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流程
一、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應按照《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14年第78號)等技術文件要求開展,同時滿足本指引的技術要求。
二、原則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應在原有重點行業企業完全停產,且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設備、建(構)筑物、污染治理設施拆除后進行。
若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時,地塊內重點行業企業仍在生產或高環境風險設備、高環境風險建(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未拆除,其調查評估報告結論及專家評審意見中應注明重點行業企業的實際生產狀況及高環境風險設備、高環境風險建(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拆除情況,并提出按照《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8號)要求實施規范化拆除的建議。高環境風險設備和高環境風險建(構)筑物的判斷標準按照《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有關要求執行。
對重點行業企業未停產或高風險設備等未拆除的疑似污染地塊,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調查評估報告結論及專家評審意見,在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中對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提交的資料填寫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中應明確:1.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應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報送區生態環境和經貿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并嚴格組織實施以避免拆除活動造成土壤環境污染;2.重點行業企業停產且高環境風險設備、高環境風險建(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拆除后,整備實施單位或城市更新實施主體應按本指引的工作流程和技術要求對未采樣調查的疑似污染區域開展補充采樣調查評估,并再次向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污染地塊信息系統賬號,上傳補充調查相關資料。
補充采樣調查結果確認該地塊屬于污染地塊的,整備實施單位或城市更新實施主體應按本指引的工作流程和技術要求,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經風險評估確認該地塊風險水平超過可接受風險的,整備實施單位或城市更新實施主體應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編制風險管控方案或治理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即視為向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市、區土地整備、城市更新、規劃國土部門可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的共享賬號查詢地塊調查評估結果。
四、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可綜合考慮地塊行業類型、面積、敏感程度等影響因素,根據管理需要組織專家對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提交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詳細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進行技術評審,對分析檢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
五、市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全市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項目評審專家庫,對專家庫進行集中管理,定期更新專家名單。
六、發現在土壤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及報告編制過程中未按規范實施、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對項目涉及的專業機構及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并將專業機構失信情況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土壤環境初步調查主要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確定地塊疑似污染區域和主要污染物類型;通過初步采樣調查,判斷地塊是否存在污染,篩選關注污染物,初步掌握污染程度和空間分布。
收集、分析地塊基礎資料,重點內容應包括:
(一)歷史變遷資料;
(二)土地使用和規劃資料;
(三)企業產品、原輔材料及中間體清單;
(四)主要生產工藝流程及產污環節;
(五)化學品儲存及使用清單、泄漏記錄、廢物管理記錄;
(六)平面布置圖、地上及地下罐槽、管線圖;
(七)污染治理設施及污染物排放情況;
(八)環境監測數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表;
(九)各歷史時期的地形圖、影像圖、工程地質勘查報告。
現場踏勘的重點對象應包括:
(一)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處理、儲存、處置場所;
(二)生產過程和設備、儲槽與管線;
(三)惡臭、化學品味道和刺激性氣味,污染和腐蝕的痕跡;
(四)排水管、污水池或其他地表水體、廢物堆放地、井等。
同時觀察和記錄地塊及周圍1 km范圍內是否有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區、學校、醫院、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并在報告中明確與地塊的位置關系。
人員訪談的目的是對資料收集和現場踏勘所涉及的疑問進行考證確認。受訪者為地塊現狀或歷史的知情人,如地塊過去和現在各階段的使用者、地塊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人員、生態環境部門的人員以及地塊所在地或熟悉地塊的第三方(如相鄰地塊的工作人員和附近居民)。
通常為地塊的邊界范圍,如地塊內的污染物可能擴散到邊界外,則調查范圍應擴展到地塊周邊的疑似污染區域。
一般情況下,初步采樣調查的介質包括土壤和地下水。
(一)土壤:包括表層土壤、深層土壤和飽和帶土壤,表層和深層土壤的深度劃分應考慮地塊回填、污染物遷移、構筑物及管線破損、土壤特征等因素。硬化層(如混凝土、瀝青、石材、面磚)一般不作為表層土壤。
(二)地下水:主要指淺層地下水,如地塊污染較重且地質結構有利于污染物向深處遷移,則應對深層地下水進行調查。
(一)土壤點位布設
根據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獲取的資料,劃分地塊疑似污染區域和非疑似污染區域。如地塊建(構)筑物被拆除,企業信息缺失嚴重,應將地塊原生產區域全部劃為疑似污染區域。
疑似污染區域的劃定應盡可能保守,原則上下列區域應作為疑似污染區域:
1. 已有資料表明或前期調查發現可能存在污染的區域;
2. 曾發生泄露或環境污染事故的區域;
3. 地下罐槽、管線、集水井、檢查井等所在的區域;
4. 固體廢物堆放或填埋的區域;
5. 原輔材料、產品、化學品、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危險廢物等生產、貯存、裝卸、使用、處理和處置的區域;
6. 其他存在明顯污染痕跡或存在異味的區域。
采用專業判斷和系統布點相結合的方法布設點位,土壤點位應位于最有可能受污染的位置。原則上,疑似污染區域土壤點位每1600m2不少于1個,非疑似污染區域土壤點位每6400 m2不少于1個。
整個地塊初步調查土壤點位不得少于3個;若地塊面積大于5000 m2,土壤點位不得少于6個。
(二)地下水點位布設
原則上,應在疑似污染區域布設地下水點位。如地塊內無疑似污染區域,則在地下水徑流的下游且未受地塊外其他污染源影響的位置布設地下水點位。如果地下水流向未知,應結合相關污染信息,間隔一定距離按三角形或四邊形至少布設3個地下水點位判斷地下水流向。地下水點位應避免在同一直線上。
整個地塊初步調查地下水點位不得少于3個。
(一)土壤樣品采集
一般情況下,將土壤分為三個層次,分別在表層(硬化層底部至其以下0.5m)、深層(表層土壤底部至地下水水位以上)以及飽和帶(地下水水位以下)采集土壤樣品。鉆孔深度應達到地下水初見水位以下,如飽和帶土壤存在污染,鉆孔深度應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為止。對于地下水水位較深(深度超過8 m),污染物不易發生垂向遷移或飽和帶土壤存在污染可能性較小的地塊,可分兩層采樣,分別采集表層土壤和深層土壤。對于地下水水位較淺,無法采集深層土壤的,可分兩層采樣,分別采集表層土壤和飽和帶土壤。
原則上,每個土壤點位至少選取3個樣品送實驗室檢測,對于發現有污染的點位,應增加送檢樣品的數量。土壤樣品送檢原則如下:
1. 表層:根據土層性質變化以及回填情況確定,至少送檢1個土壤樣品。
2. 深層:至少送檢1個土壤樣品。若深層土壤較厚或出現明顯污染痕跡時,應適當增加送檢樣品,具體送檢樣品可根據現場快速檢測儀器讀數和土壤污染情況(如異常氣味和顏色等)確定。
3. 飽和帶:至少送檢1個土壤樣品。如飽和帶土壤存在明顯污染痕跡,應適當增加送檢樣品,以確定飽和帶土壤的污染厚度。
用于檢測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土壤樣品不允許進行均質化處理,也不得采集混合樣。采樣時應用非擾動采樣器采集不少于5 g土壤樣品推入加有10 mL甲醇(色譜級或農殘級)保護劑的40 mL棕色樣品瓶內。檢測VOCs的土壤樣品應采集雙份,一份用于檢測,一份留作備份。
用于檢測含水率、重金屬、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等指標的土壤樣品,應用采樣鏟將土壤轉移至廣口樣品瓶內并裝滿填實。
(二)地下水樣品采集
一般情況下,地下水的采樣深度應在地下水水位線0.5m以下。
如現場發現有輕質非水相液體(比重小于水、與水不相溶的有機相,如汽油、柴油、煤油等石油碳氫液體)污染,地下水監測井濾管范圍應達到地下水水位線以上0.5 m,采樣時采集含水層頂部樣品。
如現場發現有重質非水相液體(比重大于水、與水不相溶的有機相,如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等含氯有機溶劑、煤焦油等)污染,地下水監測井濾管范圍應達到隔水層底板以下0.5 m(但不可穿透隔水層),采樣時采集含水層底部或不透水層頂部樣品。
樣品保存涉及現場樣品保存、樣品暫存保存和樣品流轉保存等環節,保存要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土壤樣品保存應參照《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要求進行,地下水樣品保存應參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要求進行。現場采樣前應注意VOCs檢測項目對保護劑的要求,在實驗室內完成保護劑添加并記錄加入量。
(二)采樣現場需配備樣品保溫箱,保溫箱內放置冷凍的藍冰,樣品采集后應立即存放至保溫箱內,保證樣品在4℃低溫保存。
如樣品采集當天不能將樣品寄送至實驗室進行檢測,樣品需用冷藏柜低溫保存,冷藏柜溫度應調至4℃。
(三)在寄送到實驗室的流轉過程中,樣品須保存在存有冷凍藍冰的保溫箱內,4℃低溫保存流轉。
(一)檢測項目
根據企業地塊的行業類型確定土壤與地下水樣品的分析檢測項目(具體見附件4)。土壤與地下水樣品的分析檢測項目包括必測項目和選測項目,必測項目為每個土壤與地下水樣品都應分析檢測的項目,選測項目應結合地塊內企業的原輔材料和生產工藝確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附件4中所列項目。
地塊歷史涉及多個不同行業,土壤與地下水樣品的分析測試項目應覆蓋所有行業的檢測指標。如地塊內企業的原輔材料或生產工藝涉及附件4以外的其他污染因子,初步調查土壤與地下水樣品的分析檢測項目應增加該項檢測指標。
(二)檢測實驗室
檢測實驗室應具有土壤和水質檢測項目的CMA資質,其檢測能力應達需檢測項目的70%以上。因部分檢測項目無CMA資質或其他原因需要分包的,分包方必須具有相應檢測項目的CMA資質。
(三)檢測方法
土壤和地下水樣品的分析測試方法原則上應優先采用國家標準(GB)或環保行業標準(HJ)。檢測實驗室也可選用資質認定范圍內的國際標準和區域標準,但不得選用其他標準方法或實驗室自制方法。檢測實驗室應確保目標污染物的方法檢出限滿足篩選值的要求。土壤和地下水樣品的檢測報告應加蓋CMA標識。
質量控制包括現場采樣質控和實驗室質控。現場采樣質控樣一般包括現場密碼平行樣、現場空白樣、清洗空白樣、運輸空白樣等,總數應不少于總樣品數的10%,其中現場密碼平行樣比例不少于5%。實驗室質控樣包括空白加標樣、樣品加標樣和平行重復樣,要求每20個樣品至少分析一個系列的實驗室質控樣。
質控樣分析結果不合格時,應查找原因,并將同批次樣品重新分析。檢測數據出現明顯不合理情形時,應開展實驗室間比對或重新采樣分析。
現場采樣質控和實驗室質控情況應在調查報告中予以分析說明,實驗室質控相關數據的分析統計結果應列入檢測報告中。
檢測實驗室應保存所有的土壤樣品(含土壤有機樣品的提取液)及樣品檢測的原始數據(含電子數據),以備市、區兩生態環境部門抽查。土壤樣品保存應滿足國家長期留樣的技術要求,無機分析取用后的剩余樣品應至少保留3年,土壤無機樣品保留量至少20 g,有機分析取用后的提取液應至少保留半年;樣品檢測數據至少保存20年。
土壤污染物篩選值優先采用《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如深圳市出臺新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或篩選值標準,則以新標準為準。
地下水污染物篩選值優先采用《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中Ш類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沒有涉及的污染物,參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
上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標準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也可按照《污染地塊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的計算方法制定篩選值,但應列出制定篩選值所選擇的暴露途徑、遷移模型和參數值。
地塊土壤中污染物濃度超過相關篩選值的,則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該地塊應列為污染地塊,后續需開展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
地塊土壤中污染物濃度未超過相關篩選值,但地下水中污染物濃度超過篩選值的,應按照本指引第六章的要求,分析地下水中污染物是否會對人體健康和周邊水體產生風險。如確認地下水中污染物會對人體健康和周邊水體產生風險,應將該地塊列為污染地塊,后續需開展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
初步調查結果表明該地塊為污染地塊的,應采用無污染點位連線法初步劃定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范圍。
土壤環境詳細調查是在初步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和范圍,獲取風險評估所需的參數。
與初步調查的要求一致。
與初步調查的要求一致。
(一)土壤點位布設
采用系統布點法開展加密調查。初步調查劃定的污染區域,原則上土壤點位每400m2不少于1個;初步調查劃定的污染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原則上土壤點位每1600 m2不少于1個。
(二)地下水點位布設
根據初步調查的結果大致判斷地下水污染羽的分布,在地下水水流方向增設地下水點位,進一步確定地下水的污染范圍。詳細調查地下水點位每6400 m2不少于1個。
地下水點位的數量和間距應綜合考慮水文地質特征以及地下水流向。如地塊面積較大,地下水污染較重,地下水較豐富,應在地下水徑流的上游和下游各增加1~2個點位。
與初步調查的要求一致。
與初步調查的要求一致。
土壤和地下水的分析檢測項目為初步調查確定的關注污染物。
為滿足后續風險評估的需要,應在包氣帶和飽和帶土壤中各取3個以上有代表性的樣品進行理化性質分析,土壤的理化性質參數包括:pH值、容重、密度、含水率、孔隙率、有機質含量、滲透系數(橫向/縱向)等。土壤理化樣品的保存和分析方法參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執行。
調查內容包括地塊土層結構及分布、地下水位、水力梯度、地下水流速及流向等。
與初步調查的要求一致。
與初步調查的要求一致。
與初步調查的要求一致。
根據地塊實際情況,采用濃度插值或無污染點位連線的方法確定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范圍。
土壤污染范圍應根據不同污染深度分別劃定,并確定拐點坐標,估算污染土方量,提供污染分層范圍圖和總圖。
地下水應估算污染水方量,提供污染范圍圖;如存在多層地下水污染,還應估算各層的污染水方量并提供各層的污染范圍圖。
坐標和高程系統優先采用深圳市獨立坐標系和黃海高程系。
土壤環境風險評估的工作內容包括危害識別、暴露評估、毒性評估、風險表征、風險控制值計算等。通過風險評估判斷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人體健康風險是否超過可接受水平,并計算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
確定地塊目前及未來土地利用方式以及敏感人群。
根據實際暴露情景確定土壤與地下水的主要暴露途徑,具體可參照表1。
土壤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徑一般選擇1~6;如土壤中污染物可淋溶進入地下水,影響地下水環境質量,且地塊地下水具有一定的保護和使用價值(例如作為飲用水、生活用水或工農業用水),則土壤污染物的暴露途徑應選擇1~7。
地下水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徑一般選擇8~9;如地塊地下水可能被用作飲用水,則地下水污染物的暴露途徑應選擇8~10;如地塊地下水中污染物可遷移擴散進入周邊水體(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影響周邊水體環境質量,并且周邊水體具有一定的保護和使用價值(例如作為飲用水、生活用水或工農業用水),則地下水污染物的暴露途徑應增加11。
應列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各暴露途徑下所選擇的遷移模型和參數值,土壤和地下水特征參數應采用地塊實際調查結果,受體暴露、建筑物特征、空氣特征等參數應優先采用深圳市本地值,缺乏本地參數值的,可參考《污染地塊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中的推薦值。
表1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徑
序號 |
污染介質 |
暴露途徑 |
1 |
土壤 |
經口攝入表層土壤 |
2 |
皮膚接觸表層土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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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吸入表層土壤顆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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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吸入室外空氣來自表層土壤的氣態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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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吸入室外空氣來自下層土壤的氣態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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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吸入室內空氣來自下層土壤的氣態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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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壤污染物淋溶到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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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下水 |
吸入室外空氣中來自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 |
9 |
吸入室內空氣中來自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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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經口攝入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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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下水污染物遷移到周邊水體 |
關注污染物的毒性參數可參考《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未規定的,可引用國際權威機構發布的具有較高認可度的參數值,并明確說明數據來源及選擇依據。
風險表征應根據每個土壤和地下水采樣點中關注污染物的檢測數據,分別計算致癌風險和非致癌危害指數。
土壤和地下水中單一污染物的致癌風險超過10-6或非致癌危害指數超過1的采樣點,其代表的地塊區域應劃定為風險不可接受的污染區域。根據土壤和地下水不同污染深度,分別繪制風險分層分布圖和風險分布總圖。
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的制定方法參照表2。
對于致癌風險超過10-6或非致癌危害指數超過1的關注污染物,需計算其風險控制值。污染物同時具有致癌效應和非致癌效應時,應分別計算基于致癌效應和非致癌效應的風險控制值,選擇其中的最小值作為風險控制值。
如地塊土壤中污染物可淋溶進入地下水,影響地下水環境質量,并且地下水具有一定的保護和使用價值,則應計算基于保護地下水的土壤風險控制值。如地塊地下水中污染物可遷移擴散進入周邊水體(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影響周邊水體環境質量,并且周邊水體具有一定的保護和使用價值,則應計算基于保護周邊水體的地下水風險控制值。
表2風險控制值的制定
序號 |
類型 |
計算內容 |
取值方法 |
1 |
土壤風險控制值 |
基于致癌效應的土壤風險控制值 |
取最小值作為土壤風險控制值 |
2 |
基于非致癌效應的土壤風險控制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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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于保護地下水的土壤風險控制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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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下水風險控值 |
基于致癌效應的地下水風險控制值 |
取最小值作為地下水風險控制值 |
5 |
基于非致癌效應的地下水風險控制值 |
||
6 |
基于保護周邊水體的地下水風險控制值 |
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可用于確定污染地塊實施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的范圍。風險控制值并不完全等同于修復目標值,確定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目標值時,應將風險控制值作為主要參考,并根據不同修復模式和修復后處置方式,綜合考慮技術、經濟、時間等方面的可行性而確定。修復目標值可依據《污染場地修復技術導則》(HJ 25.4)確定。
可采用風險插值或無風險點位連線的方法確定土壤和地下水的風險控制范圍。土壤的風險控制范圍應根據不同污染深度分別劃定,并確定拐點坐標,估算需風險控制的土方量,并確定風險控制分層范圍圖和總圖。地下水應估算需風險控制的水方量,并提供地下水的風險控制范圍圖;如存在多層地下水污染,還應估算各層需風險控制的水方量并提供各層的風險控制范圍圖。
初步調查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地塊概況、資料分析、現場踏勘、人員訪談、污染識別結果與分析、初步調查布點采樣方案、現場采樣和實驗室分析、初步調查結果與分析等。報告結論應明確是否為污染地塊,是否需要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若確定為污染地塊,應明確關注污染物類型、濃度和大致污染范圍。
詳細調查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地塊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種類、重點污染區域、詳細調查布點采樣方案、水文地質調查方案、現場采樣與實驗室分析、詳細調查結果與分析等。報告結論應明確污染物濃度、分布及范圍,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地塊基本信息、地塊概念模型、風險評估方法、風險水平與分布、風險控制值和風險控制范圍等。報告結論應明確關注污染物的風險水平是否超過可接受風險,是否需要開展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
報告封面應加蓋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和專業機構的公章,并附從業人員責任頁。從業人員責任頁應明確項目負責人、報告編寫人、報告審核人及報告審定人,上述人員均需簽字確認。
報告應包括以下圖件和附件:
(一)相關圖件包括:
1. 地理位置圖
2. 各歷史時期的影像圖
3. 平面布置圖
4. 地塊規劃圖
5. 工藝流程圖
6. 土壤和地下水點位布設圖
7. 地下水流向圖
8. 地質剖面圖(若地塊無淺層地下水)
9. 水文地質剖面圖(若地塊有淺層地下水)
10.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范圍圖
11. 地塊概念模型圖(風險評估)
12. 分層顯示的風險分布圖(風險評估)
13. 風險分布總圖(風險評估)
14. 分層顯示的風險控制范圍圖(風險評估)
15. 風險控制范圍總圖(風險評估)
(二)報告附件應包括:
1. 人員訪談記錄表
2. 土壤采樣及巖芯照片
3. 地下水成井及采樣照片
4. 地下水建井洗井記錄表
5. 土壤和地下水鉆孔剖面圖
6. 土壤與地下水采樣記錄表
7. 樣品流轉記錄表
8. 樣品檢測報告(須加蓋CMA標識)
9. 檢測實驗室資質證明材料
10. 土壤理化性質檢測報告(詳細調查,須加蓋CMA標識)
11. 各暴露途徑下的遷移模型(風險評估)
12. 模型參數的取值及來源(風險評估)
13. 專家評審意見
14. 專家簽到表
15. 專家評審意見修改說明
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將初步調查報告、詳細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前,應從深圳市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項目評審專家庫中選取5名及以上專家,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專家組成員應具備環境保護管理、地塊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環境分析測試與監測、水文地質與環境地質等專業背景。
評審會前整備實施單位或申報主體應組織專家對地塊進行現場察看。評審會上推薦其中1名專家為專家組組長,專家要按照“獨立、公正、客觀”的原則,嚴格對照本指引的技術要求,審查報告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專家評審意見用語應明確:1、專家組成員是否進行了現場察看,是否充分了解地塊點位布設情況及企業生產運行現狀;2、調查評估工作是否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要求進行;3、調查評估報告是否通過專家評審,或需修改后再次組織專家評審;4、初步調查報告關于地塊是否為污染地塊的判定結論是否合理可信;5、詳細調查報告關于地塊是否存在潛在風險的判定結論是否合理可信;6、風險評估報告關于地塊是否超過可接受風險的判定結論是否合理可信。
專家評審意見應作為報告的重要附件,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深圳市**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關于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工作的通知(樣本)
*********公司:
你司擬承擔的*******項目用地原為(或你司用地為)重點行業企業(或環境基礎設施)用地,現擬轉變為居住用地(或商業用地、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或者已列入土地整備計劃)。根據該項目的《建設用地基礎信息表》和《建設用地使用現狀及歷史信息表》(或整備實施范圍圖),依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及《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指引(試行)》,該項目用地已被我局列為疑似污染地塊,現要求你司對項目用地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你司自接到此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項目用地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編制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經專家評審后,上傳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網址:http://114.251.10.109/landuserlogin.jsp,登錄用戶名:44030***,密碼:******)。
二、你司應從深圳市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項目評審專家庫(見附件)中選取5名及以上專家,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察看和初步調查報告評審。
三、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指引(試行)》的要求開展。
四、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須通過你司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五、我局有權對你司開展的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工作進行現場核查或監測,查閱、復制相關文件、原始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你司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六、你司及受你司委托的專業機構應對調查報告及調查結論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我局將對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及報告編制過程中未按規范實施、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的專業機構及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并將專業機構失信情況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附件:推薦專家名單
深圳市***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
年月日
(聯系人:聯系電話:)
建設用地使用現狀及歷史信息表
填報單位(加蓋公章):
1.地塊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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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地總面積: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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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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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擬實施項目情況:£擬城市更新地塊£擬用途變更地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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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塊內現有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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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塊內已關閉搬遷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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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電話:日期:年月日 |
注:1、該表信息將作為判斷地塊是否列為疑似污染地塊的依據,填表人應對表格信息的準確性負責。
2、地塊內已關閉搬遷企業信息應包括地塊自開發利用以來,在地塊內從事過生產活動的所有工業企業。
3、該表信息無法證明地塊自開發利用以來無重點行業企業生產或環境基礎設施運營的,將按照保守原則列為疑似污染地塊。
建設用地基礎信息表
填報單位(加蓋公章):
1.地塊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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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地總面積: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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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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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塊基本情況: £擬城市更新地塊(更新方向:,申報主體:,聯系人:,聯系方式:) £擬用途變更地塊(變更方向:,申報主體:,聯系人:,聯系方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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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出讓及轉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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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 |
日期:年月日 |
初步采樣調查土壤與地下水樣品分析檢測項目
行業大類 |
行業小類① |
必測項目 |
選測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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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具體指標 |
類別 |
具體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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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 |
33金屬制品業 |
金屬表面處理(3360) |
重金屬 |
總銅、總鎳、總鋅、總鉛、總鎘、總砷、總汞、總鉻、六價鉻 |
重金屬 |
總銻、總鈹、總鈷、總釩 |
無機物 |
氰化物、氟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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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 |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 |
揮發性有機物 |
正丙苯、異丙苯、正丁基苯、叔丁基苯、仲丁基苯、4-異丙基甲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二氯二氟甲烷、溴甲烷、碘甲烷、三氯氟甲烷、氯乙烷、二溴甲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溴氯甲烷、1,1,2-三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丙烯、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聯苯胺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苯酚、2-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5-三氯苯酚、4-甲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2-甲基萘、2-氯萘、雙(2-氯乙基)醚、4-氯苯基苯基醚、4-溴二苯基醚、二(2-氯異丙基)醚、2,6-二硝基甲苯、偶氮苯、異佛爾酮、咔唑、N-亞硝基二正丙胺、N-亞硝基二甲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六氯苯、六氯乙烷、六氯丁二烯、二苯并呋喃、二(2-氯乙氧基)甲烷、4-硝基苯酚 |
|||
石油烴 |
C10~C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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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 |
35專用設備制造業 39計算機、通信和其他設備制造業 |
電子元器件與機電組件設備制造(3563)、集成電路制造(3973) |
重金屬 |
總銅、總鎳、總鋅、總鉛、總鎘、總砷、總汞、總鉻、六價鉻 |
重金屬 |
總銻、總鈹、總鈷、總釩 |
無機物 |
氰化物 |
|||||
揮發性有機物 |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 |
揮發性有機物 |
正丙苯、異丙苯、正丁基苯、叔丁基苯、仲丁基苯、4-異丙基甲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二氯二氟甲烷、溴甲烷、碘甲烷、三氯氟甲烷、氯乙烷、二溴甲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溴氯甲烷、1,1,2-三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丙烯、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聯苯胺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苯酚、2-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5-三氯苯酚、4-甲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2-甲基萘、2-氯萘、雙(2-氯乙基)醚、4-氯苯基苯基醚、4-溴二苯基醚、二(2-氯異丙基)醚、2,6-二硝基甲苯、偶氮苯、異佛爾酮、咔唑、N-亞硝基二正丙胺、N-亞硝基二甲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六氯苯、六氯乙烷、六氯丁二烯、二苯并呋喃、二(2-氯乙氧基)甲烷、4-硝基苯酚 |
|||
石油烴 |
C10~C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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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有機物 |
工業門類 |
行業大類 |
行業小類① |
必測項目 |
選測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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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具體指標 |
類別 |
具體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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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 |
38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 |
鋰離子電池制造(3841)、鎳氫電池制造(3842)、鉛蓄電池制造(3843)、鋅錳電池制造(3844) |
重金屬 |
總銅、總鎳、總鋅、總鉛、總鎘、總砷、總汞、總鉻、六價鉻 |
重金屬 |
總銻、總鈹、總鈷、總釩、總錳 |
無機物 |
氰化物、氟化物 |
|||||
揮發性有機物 |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 |
揮發性有機物 |
正丙苯、異丙苯、正丁基苯、叔丁基苯、仲丁基苯、4-異丙基甲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二氯二氟甲烷、溴甲烷、碘甲烷、三氯氟甲烷、氯乙烷、二溴甲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溴氯甲烷、1,1,2-三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丙烯、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聯苯胺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苯酚、2-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5-三氯苯酚、4-甲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2-甲基萘、2-氯萘、雙(2-氯乙基)醚、4-氯苯基苯基醚、4-溴二苯基醚、二(2-氯異丙基)醚、2,6-二硝基甲苯、偶氮苯、異佛爾酮、咔唑、N-亞硝基二正丙胺、N-亞硝基二甲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六氯苯、六氯乙烷、六氯丁二烯、二苯并呋喃、二(2-氯乙氧基)甲烷、4-硝基苯酚 |
|||
石油烴 |
C10~C40 |
工業門類 |
行業大類 |
行業小類① |
必測項目 |
選測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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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具體指標 |
類別 |
具體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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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 |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 17紡織印染 |
皮革鞣制加工(1910)、 毛皮鞣制加工(1931) |
重金屬 |
總銅、總鎳、總鋅、總鉛、總鎘、總砷、總汞、總鉻、六價鉻 |
重金屬 |
總銻、總鈹、總鈷、總釩 |
揮發性有機物 |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 |
揮發性有機物 |
正丙苯、異丙苯、正丁基苯、叔丁基苯、仲丁基苯、4-異丙基甲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二氯二氟甲烷、溴甲烷、碘甲烷、三氯氟甲烷、氯乙烷、二溴甲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溴氯甲烷、1,1,2-三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丙烯、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聯苯胺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苯酚、2-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5-三氯苯酚、4-甲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2-甲基萘、2-氯萘、雙(2-氯乙基)醚、4-氯苯基苯基醚、4-溴二苯基醚、二(2-氯異丙基)醚、2,6-二硝基甲苯、偶氮苯、異佛爾酮、咔唑、N-亞硝基二正丙胺、N-亞硝基二甲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六氯苯、六氯乙烷、六氯丁二烯、二苯并呋喃、二(2-氯乙氧基)甲烷、4-硝基苯酚 |
|||
石油烴 |
C10~C40 |
工業門類 |
行業大類 |
行業小類① |
必測項目 |
選測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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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具體指標 |
類別 |
具體指標 |
|||
制造業 |
17紡織業 |
棉印染精加工(1713)、毛染整精加工(1723)、麻染整精加工(1733)、絲印染精加工(1743)、化纖織物染整精加工(1752)、針織或鉤針編織物印染精加工(1762) |
重金屬 |
總銅、總鎳、總鋅、總鉛、總鎘、總砷、總汞、總鉻、六價鉻 |
重金屬 |
總銻、總鈹、總鈷、總釩 |
揮發性有機物 |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 |
揮發性有機物 |
正丙苯、異丙苯、正丁基苯、叔丁基苯、仲丁基苯、4-異丙基甲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二氯二氟甲烷、溴甲烷、碘甲烷、三氯氟甲烷、氯乙烷、二溴甲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溴氯甲烷、1,1,2-三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丙烯、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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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揮發性有機物 |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聯苯胺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苯酚、2-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5-三氯苯酚、4-甲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2-甲基萘、2-氯萘、雙(2-氯乙基)醚、4-氯苯基苯基醚、4-溴二苯基醚、二(2-氯異丙基)醚、2,6-二硝基甲苯、偶氮苯、異佛爾酮、咔唑、N-亞硝基二正丙胺、N-亞硝基二甲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六氯苯、六氯乙烷、六氯丁二烯、二苯并呋喃、二(2-氯乙氧基)甲烷、4-硝基苯酚 |
|||
石油烴 |
C10~C40 |
|||||
持久性有機物 |
二噁英(總量)③ |
工業門類 |
行業大類 |
行業小類① |
必測項目 |
選測項目 |
||
類別 |
具體指標 |
類別 |
具體指標 |
|||
制造業 |
27醫藥制造業 |
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2710) |
重金屬 |
總銅、總鎳、總鋅、總鉛、總鎘、總砷、總汞、總鉻、六價鉻 |
重金屬 |
總銻、總鈹、總鈷、總釩 |
揮發性有機物 |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正丙苯、異丙苯、正丁基苯、叔丁基苯、仲丁基苯、4-異丙基甲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二氯二氟甲烷、溴甲烷、碘甲烷、三氯氟甲烷、氯乙烷、二溴甲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溴氯甲烷、1,1,2-三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丙烯、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聯苯胺、苯酚、2-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5-三氯苯酚、4-甲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2-甲基萘、2-氯萘、雙(2-氯乙基)醚、4-氯苯基苯基醚、4-溴二苯基醚、二(2-氯異丙基)醚、2,6-二硝基甲苯、偶氮苯、異佛爾酮、咔唑、N-亞硝基二正丙胺、N-亞硝基二甲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六氯苯、六氯乙烷、六氯丁二烯、二苯并呋喃、二(2-氯乙氧基)甲烷、4-硝基苯酚 |
無機物 |
氰化物、氟化物 |
|||
石油烴 |
C10~C40 |
工業門類 |
行業大類 |
行業小類① |
必測項目 |
選測項目 |
||
類別 |
具體指標 |
類別 |
具體指標 |
|||
制造業 |
26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
有機化學原料制造(2614)、涂料制造(2641)、油墨及類似產品制造(2642)、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制造(2651)、合成橡膠制造(2652)、合成纖維單(聚合)體制造(2653)、化學試劑和助劑制造(2661)、專項化學用品制造(2662)、環境污染處理專用藥劑材料制造(2666) |
重金屬 |
總銅、總鎳、總鋅、總鉛、總鎘、總砷、總汞、總鉻、六價鉻 |
重金屬 |
總銻、總鈹、總鈷、總釩 |
揮發性有機物 |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正丙苯、異丙苯、正丁基苯、叔丁基苯、仲丁基苯、4-異丙基甲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二氯二氟甲烷、溴甲烷、碘甲烷、三氯氟甲烷、氯乙烷、二溴甲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溴氯甲烷、1,1,2-三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丙烯、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
無機物 |
氰化物、氟化物 |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聯苯胺、苯酚、2-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5-三氯苯酚、4-甲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2-甲基萘、2-氯萘、雙(2-氯乙基)醚、4-氯苯基苯基醚、4-溴二苯基醚、二(2-氯異丙基)醚、2,6-二硝基甲苯、偶氮苯、異佛爾酮、咔唑、N-亞硝基二正丙胺、N-亞硝基二甲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六氯苯、六氯乙烷、六氯丁二烯、二苯并呋喃、二(2-氯乙氧基)甲烷、4-硝基苯酚 |
持久性有機物 |
多氯聯苯(總量)② |
|||
石油烴 |
C10~C40 |
工業門類 |
行業大類 |
行業小類① |
必測項目 |
選測項目 |
||
類別 |
具體指標 |
類別 |
具體指標 |
|||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44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
火力發電(4411)、垃圾焚燒發電 (4417) |
重金屬 |
總銅、總鎳、總鋅、總鉛、總鎘、總砷、總汞、總鉻、六價鉻、總銻、總鈹、總鈷、總釩 |
持久性有機物 |
多氯聯苯(總量)② |
揮發性有機物 |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正丙苯、異丙苯、正丁基苯、叔丁基苯、仲丁基苯、4-異丙基甲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二氯二氟甲烷、溴甲烷、碘甲烷、三氯氟甲烷、氯乙烷、二溴甲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溴氯甲烷、1,1,2-三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丙烯、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聯苯胺、苯酚、2-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5-三氯苯酚、4-甲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2-甲基萘、2-氯萘、雙(2-氯乙基)醚、4-氯苯基苯基醚、4-溴二苯基醚、二(2-氯異丙基)醚、2,6-二硝基甲苯、偶氮苯、異佛爾酮、咔唑、N-亞硝基二正丙胺、N-亞硝基二甲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六氯苯、六氯乙烷、六氯丁二烯、二苯并呋喃、二(2-氯乙氧基)甲烷、4-硝基苯酚 |
石油烴 |
C10~C40 |
|||
持久性有機物 |
多溴聯苯(總量)、二噁英(總量)④ |
工業門類 |
行業大類 |
行業小類① |
必測項目 |
選測項目 |
||
類別 |
具體指標 |
類別 |
具體指標 |
|||
倉儲業 |
危險化學品儲運 |
油氣倉儲(5941)、危險化學品倉儲(5942)、其他危險化學品倉儲(5949) |
重金屬 |
總銅、總鎳、總鋅、總鉛、總鎘、總砷、總汞、總鉻、六價鉻 |
重金屬 |
總銻、總鈹、總鈷、總釩 |
揮發性有機物 |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正丙苯、異丙苯、正丁基苯、叔丁基苯、仲丁基苯、4-異丙基甲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二氯二氟甲烷、溴甲烷、碘甲烷、三氯氟甲烷、氯乙烷、二溴甲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溴氯甲烷、1,1,2-三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丙烯、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聯苯胺、苯酚、2-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5-三氯苯酚、4-甲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2-甲基萘、2-氯萘、雙(2-氯乙基)醚、4-氯苯基苯基醚、4-溴二苯基醚、二(2-氯異丙基)醚、2,6-二硝基甲苯、偶氮苯、異佛爾酮、咔唑、N-亞硝基二正丙胺、N-亞硝基二甲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六氯苯、六氯乙烷、六氯丁二烯、二苯并呋喃、二(2-氯乙氧基)甲烷、4-硝基苯酚 |
|||||
石油烴 |
C10~C40 |
工業門類 |
行業大類 |
行業小類① |
必測項目 |
選測項目 |
||
類別 |
具體指標 |
類別 |
具體指標 |
|||
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
46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 |
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4620) |
重金屬 |
總銅、總鎳、總鋅、總鉛、總鎘、總砷、總汞、總鉻、六價鉻、總銻、總鈹、總鈷、總釩 |
無機物 |
氰化物、氟化物 |
揮發性有機物 |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正丙苯、異丙苯、正丁基苯、叔丁基苯、仲丁基苯、4-異丙基甲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二氯二氟甲烷、溴甲烷、碘甲烷、三氯氟甲烷、氯乙烷、二溴甲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溴氯甲烷、1,1,2-三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丙烯、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聯苯胺、苯酚、2-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5-三氯苯酚、4-甲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2-甲基萘、2-氯萘、雙(2-氯乙基)醚、4-氯苯基苯基醚、4-溴二苯基醚、二(2-氯異丙基)醚、2,6-二硝基甲苯、偶氮苯、異佛爾酮、咔唑、N-亞硝基二正丙胺、N-亞硝基二甲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六氯苯、六氯乙烷、六氯丁二烯、二苯并呋喃、二(2-氯乙氧基)甲烷、4-硝基苯酚 |
工業門類 |
行業大類 |
行業小類① |
必測項目 |
||
類別 |
具體指標 |
||||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77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
|
危險廢物治理(7724) |
重金屬 |
總銅、總鎳、總鋅、總鉛、總鎘、總砷、總汞、總鉻、六價鉻、總銻、總鈹、總鈷、總釩、總錳 |
|
無機物 |
氰化物、氟化物 |
||||
揮發性有機物 |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正丙苯、異丙苯、正丁基苯、叔丁基苯、仲丁基苯、4-異丙基甲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二氯二氟甲烷、溴甲烷、碘甲烷、三氯氟甲烷、氯乙烷、二溴甲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溴氯甲烷、1,1,2-三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丙烯、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
||||
半揮發性有機物 |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硝基酚、五氯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聯苯胺、苯酚、2-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5-三氯苯酚、4-甲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2-甲基萘、2-氯萘、雙(2-氯乙基)醚、4-氯苯基苯基醚、4-溴二苯基醚、二(2-氯異丙基)醚、2,6-二硝基甲苯、偶氮苯、異佛爾酮、咔唑、N-亞硝基二正丙胺、N-亞硝基二甲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六氯苯、六氯乙烷、六氯丁二烯、二苯并呋喃、二(2-氯乙氧基)甲烷、4-硝基苯酚 |
||||
持久性有機物 |
多氯聯苯(總量)②、多溴聯苯(總量) |
||||
石油烴 |
C10~C40 |
注:①行業類型及代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②多氯聯苯(總量)為PCB77、PCB81、PCB105、PCB114、PCB118、PCB123、PCB126、PCB156、PCB157、PCB167、PCB169、PCB189十二種物質含量總和;③如紡織原輔材料涉及氯醌類物質,則需分析檢測二噁英類項目;④表層土壤需分析檢測二噁英,可選擇部分深層和飽和帶土壤分析檢測二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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