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 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的相關規定,建設項目僅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無需重新報批環評、環保驗收手續。2.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有關規定,建設項目原經營主體營業執照經注銷后,其排污許可證應依法予以注銷,新經營主體應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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